黔南市气象局关于做好防雷安全工作的函
国家单位、相关生产经营单位和防雷检测机构:
近年来,我州雷电灾害频发,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1010101《贵州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州委、州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理念,加强防雷安全相关工作,有效预防和减轻雷电灾害,最大限度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防雷安全责任落实
各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责任,按照“三个务必”原则,将防雷安全纳入本单位、本部门日常安全管理的重要内容。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应严格执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每年应在检测一次,有爆炸、火灾隐患的场所防雷装置每半年应在检测一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承担防雷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健全防雷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雷电灾害应急救援预案,加强防雷装置建设和维护,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实施安全检测,及时整改问题。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雷电灾害处置报告制度,遭受雷电灾害后及时向当地气象部门报告。如遇雷击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还应及时向应急部门、公安部门等相关部门报告,积极妥善处理,协助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工作。
二、实施建设项目防雷行政许可
安装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防雷标准。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场所和设施的防雷装置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安装,需要独立防雷装置的易燃易爆建设项目和场所,如油库、气库、弹药库、化工仓库、烟花爆竹、石化、易雷击矿区、旅游景点或投入使用的建筑物、设施等场所,以及雷电风险较高、无防雷标准规范需要专项论证的大型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许可,仍由气象部门负责。道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项目的防雷管理。由所有专业部门负责。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防雷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建设项目防雷工作
安全监管责任,明确并落实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和业主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的主体责任,切实将防雷安全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防雷安全措施。
三、规范防雷装置的检测行为
在安装有防雷装置的单位,应主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查,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各级气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督执法检查,对不符合安装,使用要求的防雷装置,未经设计审查或者验收就投入使用的防雷装置,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合格的申请单位,涂改、伪造防雷装置设计审查或者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的, 拒绝接受检测或http://凡在1142.cn/的违法行为不合格且拒不整改的,凡不合格或超资质等级从事防雷检测的,以及未报告重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将按《防雷减灾管理办法》1010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黔南市气象局防雷安全监察电话:0854-8222660
黔南市气象局雷电灾害报告受理电话:0854-8257589
202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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